不同狀態的液氨儲罐檢測時間
液氨儲罐檢驗期限如下:
1.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查;
2.內外部檢查期限分為:狀況等級為1~3級,每6年至少一次;狀況等級為3~4級,每3年至少一次;
對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液氨儲罐,應適當縮短內部和外部檢查期限:介質對壓力容器數據的腐蝕狀態未知.介質對數據的腐蝕速率大于0.25(mm/年),設計人員認可的腐蝕數據嚴重;數據焊接性能差,在制造過程中多次修復;使用條件差,管理水平低;如果使用壽命超過15年,經技術鑒定不能按正常檢驗周期使用;檢查員認為應該縮短。
對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液氨儲罐,可適當延長內部和外部檢查期限:非金屬材料內層完好,但檢查周期不得超過9年;介質對數據的腐蝕率小于0l毫米/年或耐腐蝕金屬織物的壓力容器應通過一至二次內外檢查,承認符合原要求,但不得超過10年;對于帶有催化劑的反應容器和帶有填料的儲罐,用戶應根據設計圖紙和實際使用情況確認其定期檢查周期。
3.耐壓試驗期限:每10年至少一次。
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液氨儲罐,經內外檢驗合格后,應進行耐壓試驗:主要受壓元件通過焊接方法進行修理或更換;改變使用條件并超過原始設計參數的;更換材料應在原始織物前面;停止使用兩年,重新使用;新安裝或移動的儲罐;無法進行內部檢查;用戶對儲罐的性能有疑問。
由于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內外檢查或耐壓試驗,液氨儲罐用戶必須申報原因,提出申報,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同意,由原檢查單位提出處理意見,省級主管部門檢查同意,發放勞動部門的壓力容器使用證書,可以擴大,但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。